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保障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分类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法律分析:生活垃圾投放应执行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生活垃圾清运和收集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物业主导,企业参与,供应商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分类投放(1)有害废物投放到有害废物中的收集容器或投放到有资质的有害废物处理企业;(2)将易腐垃圾放入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3)将可回收物放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四)将其他垃圾倒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是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为管理责任人;(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是管理责任人;(三)住宿、娱乐、商场、商店、集贸市场、展览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区)等公共场所,
法律分析: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和任务。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制,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人的日常监管。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和任务。2018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要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使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绿化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保障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分类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全过程分类体系,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