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Xi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配备防雷设施,并至少每年检测一次,使其安全有效。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条件和技术要求》中的6.3.1安全设施,a)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品仓库应配备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周围不允许有物品和杂物。
一般建筑物防雷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易燃易爆场所(如加气站、炸药库)为半年。期满后,应主动向当地气象局申报年审。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检,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无合格证明投入使用的;(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七)现有防雷装置,拒绝检测或者检测后未能整改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防雷应急预案在平常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为了避免事情变得更糟,提前准备应急方案是必然的。那么什么样的应急预案好呢?以下是我的防雷应急预案,仅供参考。让我们看一看。防雷应急预案。总则(一)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防雷减灾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防雷减灾应急小组组长:总经理助理副组长:装备部部长:各部门部长、主管(二)职责1。按照防雷减灾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2.加强领导、组织、计划、协调、监督和检查。3、根据雷雨预报和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布本预案开始时间、截止日期并组织实施。4.发生严重灾害时,按本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应急、调查、鉴定和风险评估。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地方,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线路和发电、变电及高压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没有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电力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二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可。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防雷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