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各类安全文件和考试卷上都能看到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在1997年我担任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时,我也是这样说三违行为,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以后,没有看到法条三违行为的规定,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二次修订,增加了第二十二条,摘录如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因此,老三违自此改为新三违。
"三违"分别是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1、违章作业,主要指劳动者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不遵守工作场所安全操作规程,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2、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的生产指挥行为。
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指挥工人进行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设备存在缺陷的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制止违规行为等。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责任、生产和工作纪律、不遵守考勤和休假纪律、奖惩制度等纪律。
法律分析:“三违”现象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相关活动,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