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答辩状具有什么性?

行车技巧学习 140 2023-07-13 12: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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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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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司基本上要说的都在答辩状上,没毛病呀,啰哩啰嗦重复不休谁都烦。

行政答辩状

请教见多识广的律师盆友及法律专家、法律大咖,行政案子的答辩状,没有落款日期,有无法律效力?围观一下,郑州市人民政府的答辩状。@小苗普法@北京宋玉成律师@王才亮学术园地@罗翔@中原法院@史西宁主任@刘可心律师。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最高院司法观点: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关注@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多学法律少吃亏,解答精要。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不适用证据规则。理由有四:其一,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是将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分开表述的,并没有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加以规定,可见,行政诉讼法中所说的证据,没有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现代证据学理论中,法律依据早已不再被作为证据来对待了。其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很宽泛,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章效力等级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基于充分的证据,但未必需要掌握作为依据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其三,从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看,它不具有证据的属性,规范性文件通常是作为依据、准绳、标准来加以适用的,对于规范性文件,有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则加以调整,如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断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而证据通常是作为佐证某一待证事实的材料加以适用的,应当适用证据规则,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证据的属性完全不同,两者不能混同。其四,倘若行政机关在提交答辩状时仅提供一部分规范性依据,而在诉讼过程中又进一步提供了规范性依据,人民法院对后来提供的规范性依据不予接纳,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程序要求,因为被告在法庭中有权提供所有有利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蔡小雪、甘文:行政诉讼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47页。